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规划核实等管理工作;

(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档案;

(五)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