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和管理;(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规划核实等管理工作;(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档案;(五)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