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建设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