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划定村庄规划范围,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建立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乡村建筑工匠名库,提高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