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新建住房竣工后一年内应当退还原有宅基地。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