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