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未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补偿等事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探索以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