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二)受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

(三)转让行为需征得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变更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