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

街道(乡镇)社区、国有林场、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