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