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庄建设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用地范围、面积、规模等进行建设;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