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庄建设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用地范围、面积、规模等进行建设;(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