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等公开方式;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管,并赴现场审查、验线、核实。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