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在村庄内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就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期限以及土地复垦整治的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依法报请批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未按照规定完成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土地复垦。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