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建设的监管和引导,严格控制新增削坡建房。确需削坡建设农村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综合治理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农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村庄设计导则、住宅设计图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提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民居设计图集、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管控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乡村建筑工匠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乡村建筑工匠技术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