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房屋符合当时建设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