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房屋符合当时建设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