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房屋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在住宅建设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线的书面申请。未经验线,住宅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住宅建设竣工后,农村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核实合格的,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