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涉及国有林场林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林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农村建设工程,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