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通信、消防、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