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通信、消防、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