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村庄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现有建筑不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以及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村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住宅的面积、层高、层数提出控制性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住宅朝向、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予以引导。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