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三)核准高等学校章程;
(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核高等学校办学规模;
(五)指导、支持和督促高等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