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和完善高职高专、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