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的收入分配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科学核定公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公办高等学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