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向高等学校核拨维修、维护费用。鼓励高等学校通过校友捐赠、其他社会捐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依法开展资产经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委托性项目经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