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高等教育投入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对公办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总量逐步增长,保证各校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国家标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