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第二十八条有效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对创新创业和服兵役学生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风险投资基金、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为教师和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