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第二十二条有效高等学校教师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