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高等学校办学第十四条有效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到学校兼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