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禁猎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危害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