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畜,是指猪、牛、羊及其他家畜;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家禽;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骨、头、蹄、血液、皮张等。本条例所称检疫,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染上或者携带检疫对象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进行的检测。本条例所称其他有害成分,是指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