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适用本条例。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检验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