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畜,是指猪、牛、羊及其他家畜;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家禽;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骨、头、蹄、血液、皮张等。

本条例所称检疫,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染上或者携带检疫对象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进行的检测。

本条例所称其他有害成分,是指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他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