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健康畜与病畜混宰的,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畜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报、瞒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烈性传染病的,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