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符合畜的屠宰要求的,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屠宰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