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屠宰死畜的,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死畜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弃置死畜的,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