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屠宰死禽、病禽。死禽、病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