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派出动物检疫员到畜屠宰现场进行屠宰检疫检验工作。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畜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由屠宰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该抽样批的畜和畜产品应当予以封存、销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