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省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考核、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