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