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