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