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