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向省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禁止销售、超范围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