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目的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方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