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