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主要教职擅自离开宗教活动场所超过六个月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时调整主要教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