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场所内常住和暂住人员的管理,将常住人员报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内常住或者暂住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