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宗教场所以及具有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保护价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地带。

在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