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的,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等相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维护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