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损毁绿化等各类违法行为;

(四)教育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规范教育,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防止校园欺凌,加强师风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

(六)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加强志愿服务指导,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嫁事宜,推进文明祭祀,倡导绿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七)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诚实守信,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八)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引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