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青年生力军、妇女半边天等群体的作用,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