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全量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